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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监控研究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5-25 12:58:04
门委托的专家小组监管机制的利弊。有利方面: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监管,利于发现项目问题;专家小组相对公平、公正,评价较为客观;行政部门可以摆脱过多的日常管理事务,有利于宏观管理。不利方面:专家也是项目承担者,有利益相关性,影响评价的公正性;专家监管也非本职工作,往往也是临时性的短期行为,难以实现全过程管理;专家监管缺乏专业化、规范化。

  4 新时期科技计划项目监控管理的改革建议

  新时期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了科技体制的创新,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和逐步成熟,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管工作获得了明显的发展和进步,科学监督的认识也已有了较大的提高。

  首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控应是开放的、多元组织的共同协作,是政府、机构和公众的共同监督。其次,科技计划项目的监控应属于过程型监控,需要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的监控。再之,应从监控法规、协作团队、监控标准、信息体系和监控方法、监控对象等方面建设完备的监控系统。

  为进一步使项目监控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出如下改革建议:

  4.1 完善政策法规和监控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项目的实施应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作保证,严格的管理制度、管理程序以及明确的各管理主体的职能、职责、权利和义务,是确保科技计划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项目监控系统应以这些法定文件为依据,从项目立项至验收的全过程都应遵守管理法规,依法管理和监控,因此,建立健全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有利于科学规范管理。

  对于项目的监控,可以认为监控的责任不是由一个监管单位独立承担的,而是由项目的实施关联者共同承担的。因此,在设立项目的初期就应该明确各工作流程、各工作层面的有关单位、人员应负的监控责任,这其中包括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委托管理者、项目实施者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了避免监控缺位和纠纷,应建立硬约束的监管责任制,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4.2 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 实行委托的专业机构监管模式,保障项目监控的有效运行。项目监控活动应置于动态全过程的监控范围,改变目前主要依靠临时检查和专家小组监管的方式,由人员监控变为系统监控。

  近年来政府科技投资出现不断增长趋势,政府要管的重大项目也日趋复杂,因而,政府对项目的监管难以到位。为了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不应提倡政府内部建立庞大的监管机构,具体的监管工作可以通过由政府向社会中介机构订立合同的方式开展,中介机构在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实施项目监管,保证监管工作的质量。

  科技中介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科技中介组织作为科技宏观调控的中间环节,能替代政府延伸行使部分社会职能,其所具有的沟通作用、调节作用、监督作用、代理作用、服务作用、组织协调作用,可使政府的意图体现在微观的科技运行过程之中。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为1—3年,通过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管理,可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并根据国家和地方的需求、市场变化和执行情况,适当调整计划内容,项目目标和经费配置。

  因此,充分利用科技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与控制,已成为主要的发展方向,其项目监管的主要职能为:

  (1)对行政管理者负责。对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帮助行政管理者正确的完成项目,主要起到咨询、服务和建议的作用。

  (2)对项目承担者进行监督和咨询。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的监督,同时对项目承担者的一些问题能够提供咨询,对重大问题能进行协调和解决。

  (3)充当行政管理者和承担者的沟通桥梁。对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应主动与行政管理者和承担者进行沟通以解决问题,特别从一个公平公正的第三方的立场来阐述问题的本质。

  科技计划的监控,涉及项目评估评审、项目进展调查、财务管理核算、组织协调、信息资料统计分析、决策建议等,有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因此,建立受行政委托的监管机构,将项目监督工作从行政管理中分离出来,发挥市场作用,以经济杠杆和适当的行政措施进行指导性开放性管理,有所为,有所不为,既有利于监控工作的正常进行,又有利于行政宏观管理。可有效地改变重立项、轻管理,管种不管收,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使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全过程管理得以实现。

  从科技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和管理规律分析,应用市场化方法,由受委托的专业化规范化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是一种较为科学的监管运行机制,效果也最好。

  4.3 建设科学的项目风险监控体系,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由于项目实施过程的不确定性,因而导致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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