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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企业联合承包模式分析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1-12-25 10:27:41

  我国结束了入世后的5年过渡期,建筑市场进一步面临着经济全球化的市场环境,国内建筑企业要面对来自国内的和国际的企业竞争。在国内建筑市场,由于外在环境强烈的竞争下,通过联合承包的模式使企业更有优势,国内企业要在竞争中取胜,联合承包是一个十分可行的选择。联合承包在世界各国建筑业中应用的实例有很多,例如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不管是美国、日本或是欧洲等地的企业,运用联盟的数量增长了三十倍,可见这股趋势将会一直持续进入21世纪。

  1、联合承包的定义

  联合承包的名称由英语Joint Venture翻译而来,其起源于制造业。在制造业中所提的Joint Venture多以成立子公司为主,因此在制造业中习惯上称作合资事业或合伙事业。在建筑业中联合承包也有不同的名称,在欧美称为Joint Venture或Consortium;在日本称作共同企业体;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作联合承揽、联合经营或短期结合。

  一些学者和工程管理领域的实践者对联合承包也用不同的定义。有的将联合承包定义为两个或更多公司间的商业协议,为的是使工作更和谐,并且经过适当的资源组成一个新组织体,相互合同达成一个共同的目标。也有的将建筑业的联合承包定义为在有限的时间内,结合参与者的技术及资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相互关系的企业或机构为提供工程、咨询、采购、施工以及施工管理服务而成立的商业联盟。还要的将在施工工程上的联合承包定义为由两个以上的营造业者签订协议,组成联营组织,采用内部分工或共同经营的方式,向业主承揽特定工程,由各成员间约定分担损益,并就该工程对业主负共同及连带责任。台湾一些研究者将联合承包定义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共同承揽某一工程,临时结合成一工程团对直到工程完成,各成员依出资比例改选义务,分担损益,并就该工程对业主负共同及连带责任,在此工程项目外,各成员仍保有独立性及自主权。

  在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第1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第1款作了相同的规定。这些就阐明工程联合承包的定义应为两个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承担工程项目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以一个承包单位的身份承揽工程项目行为。在具体项目操作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联合投标就转化成联合承包。

  2、联合承包的类型

  联合承包是为配合企业活动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联合承包的形式也因工程种类、规模以及其他经济状况的不同而改变。事实上联合承包的每种形式都是在各成员间所同意的联合承包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的。

  2.1 以联合承包的实体是否属同一国家来划分

  以联合的实体是否属同一国家来划分可分为国内联合和国际联合。

  2.1.1国内联合

  国内联合是联合承包主体来自同一国家的公司。我国国内联营体形式大多属于这一类联合。例如在三峡工程建设中中标的三七八联营总公司、青云公司等。在黄河小浪底工程中施工的OTFF联营体就是中国水利水电第一、第三、第四和第十四工程局联合;中标东盟最大的桥梁项目——印尼马杜拉大桥项目的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就是由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整合联营。

  2.1.2国际联合

  国际联合是联合承包主体来自于几个不同国家的公司或是外国公司与工程项目所在国的当地公司进行联合。如在黄河小浪底工程中中标的以德国旭普林公司为责任方的中德意联营体CGIC就是国际联合形式。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 公司中标的合同金额近3.6亿美元的巴基斯坦成品油管线项目(简称WOPP项目),在实施时就与当地泰克诺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组建“工程联合体”,共同参与项目投标和项目执行。中标12.7亿美元的土耳其安卡拉—伊斯坦布尔高速铁路二期工程项目的联合体是由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及土耳其当地公司组成的,这些联合都属于国际联合的形式。

  2.2 以联合承包实体的关系来划分

  从联合经营体的组织结构、内部经济关系看,有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

  2.2.1紧密型

  紧密型联合是指联合成员共同投资、共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共同经营管理。“紧密型”联合体是一种法人型,它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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