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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建筑企业改制的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2-19 14:44:47
,拿什么来置换员工的国有身份?政府是没有实力来出这部分资金的。于是,要分三六九等来定政策,如对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通过出让净资产进行整体改制,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局部优势尚存的企业,可以局部剥离盘活,分立经营,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或优惠政策转让。对于企业在提留职工安置费后国有净资产为负值的,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其负值部分可视作改制后企业的经营性亏损,按规定进行抵扣,也可在3年内由财政用该企业纳税地方留存部分予以弥补。

  8.不宜设置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是为了解决股东人数限制而采取的方式,是一种变通的手段,不具有法律地位,实践证明在运作过程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由于国企改制一般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了规避股东人数的限制,许多企业采取了“股东代表制”,实质就是依《信托法》进行财产信托,以受托人的自然人身份进行公司注册登记,解决了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的问题。通过信托方式,公司股权清晰到位,而职工持股会是做不到的。

  9.建筑企业改制宜早不宜晚

  当前地方政府为推进改制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有的是非常宽松的。企业改得越早越能享受优惠政策,这是必然的。不久前的《规范意见》,提醒企业,“规范”及其配套措施一旦在各地实施,企业改制的运作空间就小了,而且随着时间的拖延,改制成本将逐步加大。下面是《规范意见》中的核心内容: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因此,不管企业资产质量如何,改制时机不能错过,早改才能早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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