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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9 9:19:14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比较上述监理的三种责任,可以看出,凡是涉及至刑事责任的,则肯定涉及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责任,反之则不一定。

  根据以上探讨,可以看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由于监理人员与他方(建设、施工)串通,降低工程质量所致(故意),还是因疏忽或不作为未履行职责所致,都造成了降低工程质量的后果,监理人员都要承担责任:未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者,应按法律法规及监理合同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五、结束语

  纵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监理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但负有安全责任,而且责任重大。除了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等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会涉及到监理的安全责任外,监理人员对现场的任何部分都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行为,否则,如果因监理不作为和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必将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既然要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就必须考虑加大安全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才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和现场人力资源的配备,增加现场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为此,势必要加大监理投入,增加成本支出。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确定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取费标准,以利监理单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正常开展规定的安全监理工作,切实有效地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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