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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调研报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8/10 10:24:54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政策,而难以在我国形成工程承发包的主流模式。

  (六)建筑业全方位综合改革政策不明确,现有企业资质不适应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实际要求。

  我国目前形成的资质就位与实际需求差距甚大,工程监理、咨询、设计、施工条块分割,三权鼎立,而且专业类别划分过细,非常不利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公司。最近出台的《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如何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改制等问题并没有具体政策,即便从施工阶段来看,企业资质虽历经两次改革调整,设置了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层次,但总包不强,分包不专,劳务市场滞后混乱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方面,由于工程总承包在新资质序列中的缺位,使其游离于市场大门之外;另一方面新资质把“施工总承包”仅局限在施工范畴,使习惯于传统模式的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承揽的多为技术含量和利润均较低的一般工程、分包或劳务,而与许多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失之交臂,另外值得重视的是,在35种新资质类别中,有23种是按部门划分的。这种政出多门的市场准入办法和相互交叉的管理方式造成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不但成为建筑市场混乱的根源之一,也是部分工程总承包企业原本有条件建立却陷入难产的重要原因。面对我国“入世”的背景,许多专家认为,新资质对这个问题的把握是值得探讨的。

  (七)业主认可程度低,市场发育不完善。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了工程总承包业主认可度低,市场发育不健全的尴尬状况。目前虽然一些外资项目和民营项目的业主开始认同工程总承包方式,但不少以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业主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工程总承包在工程建设中所能发挥的显著效益。特别在这些当权并代表业主的负责人只看到实施工程总承包以后,个人利益和权力受到了削弱,不愿采用发包方式组织项目建设,甚至还热衷于将工程肢解发包。同时,我国大多数项目业主还缺乏培育和形成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市场的意识,仍然习惯于设计、施工分别招标,某些地方主管部门对工程总承包的政策理解不够,工程总承包项目市场准入相关的手续不完善,使工程总承包存在严重的市场准入障碍。

  四、对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为了给工程总承包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其市场行为,首先要修订充实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增加有关工程总承包条款,尽快出台严密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等规章制度。用法规形式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凡符合工程总承包标准与规模的建设项目,要求业主一般不得平行发包或化整为零,否则视为违规。

  其次,在资质管理上,要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修订和完善现有企业资质管理等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第三,政府部门要积极为培育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目前主要表现在对规范业主行为的法律法规缺乏,对承包商垫资施工也缺乏法律保障,导致承包商因缺乏融资条件而承担巨大的资金风险。国家也应当加强对业主肢解建设工程进行明确的规范。同时,从法律上允许承包商融资、投资承包工程,从而为实施工程总承包创造条件。对于垫资带资工程,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最低利息和偿还期限,形成一种有利于承包商开展融资的市场环境,降低承包商的资金风险。

  第四,制定相应的取费标准。随着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公司发展,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相适应的取费方式与标准。同时应推行履约保函与工程保险制度,使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建设方式从起步就与国际接轨。

  (二)改革招投标程序,推进施工图与方案设计相分离,并使施工图设计进入市场竞争领域。

  建筑业企业推行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经验表明,改革现有的招投标程序,实行以扩大初步设计和技术规范、标准为基础的招投标机制,把施工图设计推向市场竞争领域,使企业自身的先进施工技术方案进入竞争领域,为总承包商优化施工技术方案提供空间,这既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和培育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客观需要。今年7月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中提出了要“推进施工图设计与方案设计相分离”,这完全符合市场的需要,也为下一步招投标制度改革提供了依据。

  (三)重点培育扶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

  《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大型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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