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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
作者:康卫兵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1 17:43:34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摘要]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是建设投资和建设产品的物化过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大部分是在这个阶段完成的。因此,加强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作为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是关系工程造价能否进行有效控制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合同管理 工程造价 造价控制

  一、加强合同订立阶段对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按照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划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及可调价格合同。

  我国建设工程行业长期以来都习惯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即按实结算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数量与工程价格可以随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这种合同的实质,使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合同造价成为一个毫无约束性和操作性的“暂定价”。从表面上看,这种合同在签订前,对工程造价不需要经过仔细严格的核算,按照实际情况调整也部分反映了市场的变化,发包人承担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承担其它风险。但从实际来看,由于事前未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核定和控制,造成太多不确定因素,其结果,是把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完全变成了事后的被动管理。由于合同约定不清楚,价格模糊,工程合同在实施中会发生大量的纠纷。工程合同的司法诉讼纠纷,大部分都是由这种合同引起的。

  因此,在工程中应当少用或不用可调价格合同这种形式,尽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单价合同。在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今天更因如此。其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是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等,主要采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这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有效形式。其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承包人由于综合单价不可调整,必须提高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如此以来,使整个承发包双方的工程管理能力都得以提高。其三,由于综合单价的固定,使发包人对自己投入的建设资金能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建设资金的组织和有效控制,因此,选择正确的工程合同类型,是工程造价事前控制的主要环节。

  二、加强合同中工程造价的支付管理

  工程造价的支付管理,涉及预付款、工程过程结算款、工程变更款、竣工结算款的具体管理。这是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明确的内容。

  (一)预付款可以分为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两种形式

  工程中大部分是以预付备料款形式支付的。在合同中,应明确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比例和支付时间。

  (二)明确工程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方式,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主要因素

  工程过程结算款的支付,可以采用定期(按月)结算和按形象进度结算这两种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从工程实践来看,采用按形象进度支付过程结算款较好。采用这种方式,发包人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价款的支付数量和时间,确保有限的建设资金真正用于项目的建设上。同时,也督促承包人切实落实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建设工期的按时完成,将工程建设的主动权掌握在发包人的手中。

  (三)工程变更款的支付,是个复杂、敏感的问题,工程变更款的大小多少是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能否有效控制在投资限额以内的关键

  因此,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变更款的计量计价方式和依据,哪些工程变更可以计量计价,哪些不能计量计价,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技术措施费的调整方式,规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调整方式等等。社会上发生的大量工程合同纠纷,主要的争执点就是工程变更问题,而这也是目前工程合同中最薄弱的环节。我国目前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上述内容基本没有,已不能完全适应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带来的变化和产生的问题。因此,当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缺乏一定的水平和能力,又没有相关资料可参考时,在合同约定时就会“缺位”。在合同管理时,就会产生纠纷。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充分理解和掌握工程造价的不同计价模式,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控制工程造价的能力,必要时,应咨询工程造价专业人士,完善合同的内容,加强合同的管理。

  在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支付的另一个重要约定是工程索赔管理。合同中必须约定索赔的依据和程序,索赔的证据,索赔费用的计算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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