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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9-27 15:18:03

  招标投标制在我国实施已经近20年了,实施的目的之一是想通过招标投标这种手段来杜绝工程发包过程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经过几年的实践其效果如何呢?

  社会上有关招标投标领域腐败事件和腐败分子的不时出现,使许多人对招标投标工作不断指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虽然不能这样一概而论,但他们的话代表了当今社会一大部分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如何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值得我们去深思。

  旧招标投标法存在人为干扰弊端据统计,从1997年至今,全国已有10个省(区)的15个交通厅长因“伸手”公路工程建设而被“捉”,厅以下干部则不计其数。落马的这些干部当中,有许多人曾经是非常优秀的。然而由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机制上存在的一些症结,使这些领导者摆脱不了对招标投标结果的影响,也就摆脱不了各种有利害关系的人情网,最终使他们一步步坠入犯罪的深渊。

  当今,我国各个领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普遍采用“综合评分法”,这种机制即是先由招标人预先编制出一个工程造价作为标底,然后根据这个标底决定谁入围和作为专家打分的主要依据,得分高者中标。

  这种招标投标机制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施工方漫天报价。但是其最大的缺点是不能排除人为因素。其一,在其准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阶段,以及标段划分与组织专家评标打分等环节,都容易出现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产生腐败,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泄漏标底和贿赂专家。其二,这样的招标投标办法,使权力往往集中在一小部分人手中,也就是领导干部手中,从这些落马的领导干部犯罪过程来看,多数都是在招标投标上出了问题。其三,标底是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及有关信息价格计算出的投资总额,带有浓厚的“政府定价”和计划经济色彩,不能准确反映市场价格。

  要克服现行招标投标机制存在的局限和缺陷,就必须对工程招标方式进行改革,从相关法规上来限制和约束这种行为,或者建立一种新的机制,剔除在招标投标环节上的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排除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因素,使找关系、托人情、送礼丧失原动力也使干部从关系和人情的捆绑中解放出来,让招标投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增加反腐条款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引人注目地加进了反腐条款。

  在《办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办法》在五十二条中还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这是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对防止招标投标中腐败行为的规范,同样像监理、设计等其他相关领域都可以引进此做法,从源头上对行贿行为起到牵制作用。

  采取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国际上有一种通行的招标投标机制,我国沿海城市以及四川省交通系统目前也已开始推行。这种机制就是“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合理最低价中标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这种做法是标招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二是“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简单易行,它节省了评标时间,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三是由于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始终不设标底或不公布标底,自然也就不存在标底泄漏问题;四是在技术水平相当的企业之间,到底谁能中标,在开标唱价后,投标人心中就有数了,这样就能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原则,从而使人为干扰因素降至最低,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采购领域,通常采用这种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投标机制。中国加入WTO后,招标投标工作如何与国际接轨,是无法回避的问题。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招标市场正在不断地向着成熟的方向发展。

  笔者认为全面推行“合理最低价中标法”,有利于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逐步转轨,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合理最低价中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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