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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是如何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9-27 14:05:35

  国内外最低价中标法的比较

  从美国、日本和我国香港最低价中标法执行的过程可以看出,我国的评标过程与其大致上是一致的,只是部分细节上有所不同。

  区别一:资格审查机制非常严格。从美国和日本政府工程的招投标流程可以看出,严格的资格准入机制,可以保证中标者都有能力从事该工程施工,从而将不合格的投标者筛除,为后期顺利评标打下基础。其资格预审以企业资金(包括企业自由资金和第三方担保资金)为主要考核标准(即施工的支付和赔付能力)。其好处,对于业主来说,无论是企业自有资金也好,还是银行或担保公司的保函也好,都可以证明企业现实的财务实力,干好干坏,费用上能够解决,省去很多担心和麻烦。

  对于建筑市场的发展,其好处也是显而易见:一是支持了实力企业的发展;二是防止了企业盲目扩张而引起的过度竞争。由于有资金限制,企业就只能量力而行,到处抢标的情况必然减少,过度竞争可以得到控制;三是提高了企业对信用的重视。资质及意味承接对应项目的能力和机会,而失去信用,自然会对资质等级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也会使银行撤销对其的担保。因此维护企业资质和获取担保,必然要求投标单位建立良好的信用。

  区别二: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到位。美国政府工程一般都是由咨询公司来代替管理,因此勘察设计的精度和深度都较高,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写越细致,从而为工程评标和最后的合同签订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这样作一方面能够提升投标商对工程的理解程度,从而进一步细化工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降低投标报价打下基础。招标文件明确了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也是投标文件所必须响应的内容,其描述的深度影响了投标商对工程的理解程度。由于勘察设计工作非常细致,投标商可以通过对招标文件的分析,采取最为有效可行且成本最低的施工方案,为进一步降低投标报价提供依据。

  另一方面,也能够减少后期变更的发生,使投标商希望通过后期工程变更来增加投资获取高额利润的愿望落空。对于绝大多数工程来说,工程变更多和原始设计方案有关,往往会因为设计失误或前期考虑不周,在后期引起大量的变更调整,从而使工程造价偏离预算。因此,招标文件的设计深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的造价,而一份详细的招标文件,往往可以使投标商放弃通过后期变更来弥补损失的想法,而只有通过采取新工艺、精化施工方案来降低报价以获得中标的机会。

  区别三:评标过程的规范性。由于严格的资格预审制度,使进入投标流程的各投标商都有能力完成招标文件所包含的所有工程内容,从而为后期评标过程的规范性打下基础。无论美国还是香港,都采取了最低价评标法评标,在这一部分主要是依据报价因素(美国选取了报价最低的两家,而香港则是选择报价最低的三家作为可能的中标商),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影响,体现了评标的规范性。同时严格的复核机制,对中标商的投标报价进行细致分析,从而对报价最低的投标商的报价策略有了全面了解,有利于后期投资的控制。

  区别四:完善的招投标配套担保机制。在美国,所有投标者必须出示保证书以证明其为合格的投标者。但如果该中标者未能签订承包合同,或其投标保证书的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提供履约和付款保证书,项目所有者可以按投标保证书提出赔偿请求,并与要价次低的投标者签订相同的承包合同。

  履约担保和付款保证书,使投标商认识到低于成本竞争的风险,从而促使其对所报价格是否合理作出明确判断,有利于规避低价恶性竞争,促进建筑行业的顺利发展。实践证明,完善的担保机制是降低建筑项目固有风险的良好途径,它不仅能够使中标商战胜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对未得到付款的分包商和供应商得到支付,更保障了建筑行业的顺利运行,使最低价中标成为可能。

  从国内外的招投标流程比较来寻找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无法进行的原因,虽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也能够反映出我国招投标流程中的一些不足:缺乏良好的信用机制,资格预审无法反映真实资格,劣等投标商有机可乘;招标文件不具体,前期勘察设计准备工作不充分,后期变更多,使低价竞争有利可图;没有完善的工程担保机制,对投标单位的行为约束力不强;评标过程简单,人为因素影响大。

  尽管“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试运行过程中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但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对于我国工程建设以及施工企业发展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既能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最大限度地提高和实现投资效益,同时又能有效地配合整顿、完善我国的建筑市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还有助于建设领域相关管理机制的改革,真正形成有权有责的项目审批、实施监管、事后审计评价制度。因此,推行“最低价中标法”,是我国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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