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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阴阳合同问题
作者:未知 来源:新晨范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3-1 22:00:38
    摘要:“阴阳合同”现象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日显突出,本文从“阴阳合同”概念出发,揭示其危害性及成因,进而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阴合同”“阳合同”效力认定来分析该现象,并提出防范“阴阳合同”的措施。

  1“阴阳合同”的概述

  1.1“阴阳合同”定义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阳合同”为发包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之相反,“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监管,私下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阴阳合同”区分针对的是招投标和备案程序。“阳合同”程序合法,对外公开,但不实际履行,主要应付政府监管;“阴合同”私下签订,只为当事人所知但实际履行。虽然“阴阳合同”的标的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合同价款、工期、工程款拨付条件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一般来说,在工程造价方面,“阳合同”的合同价与中标价相同,而“阴合同”的合同价比中标价低,甚至约定承包人还须承担额外费用;在工程款拨付方面,“阴合同”往往要求承包人垫资,付款时间比“阳合同”滞后,甚至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后不按规定时间付款等等。

  1.2“阴阳合同”的典型情形

  第一种:招投标人均按造价管理的规定计算,进行招投标,并将中标结果备案。招标人与中标人又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修改“阳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工期、质量等级、工程款付款期限等。

  第二种:招投标人均按造价管理的规定计算,进行招投标,并将中标结果备案。招标人与中标人私下又签订一个合同,约定承包人中标后进行一定程度的让利。一些情况下,双方直接在私下合同中约定中标合同仅为在政府备案使用,双方一切权利义务以私下合同为准。

  第三种: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向拟投标人发出调查表,内容涉及让利,并以此作为参加投标的先决条件,促使投标人互相压价。

  2“阴阳合同”的潜在危害性

  2.1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

  “阴阳合同”不是“真高价假低价”就是“假高价真低价”,无论“孰高孰低”,其主观动机都是为了掩盖某种非法的目的,逃避政府监管,规避法律,或为了欺骗竞争对手。由于签订“阴阳合同”必须承、发包双方相互配合,共同保密才能得手,签订“阴阳合同”而得到实际利益的一方往往采用贿赂的方法,付出一些小的代价收买对方的有关人员,还有少数公共投资的发包人通过“阴合同”设立小金库滋生腐败,使国家的利益蒙受损失。

  2.2使建筑市场的竞争失去公平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应有良好的竞争秩序。发包人、承包人签订“阴阳合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损害了正当竞争者的权益。“阴合同”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阴阳合同”违背了《合同法》“诚实信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导致其他竞争对手不仅因失去中标机会而得不到经济利益,还会因参加这种已经内定的招标活动而造成人力、物力的直接损失。因此,“阴阳合同”的做法使国家的招投标制度形同虚设,毒化公平竞争的环境,使遵纪守法、诚实善良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不仅失去机会,也失去对公平竞争的信心。

  2.3使建筑质量和安全失去保证

  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签订的合同被人们称为“阳光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的规模、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企业才可以较低的成本建造出合格的工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活动不仅可显示出这些企业的竞争优势,保证其中标,而且招投标活动实际上也可以产生优胜劣汰的效果,并且促使企业抓管理、上规模、降成本、求发展,这是符合市场经济的竞争法则的。而通过“阴阳合同”等不当手段获取中标的,往往是那些不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阴合同”造价低,承包人为了降低成本,签订“阴阳合同”后,往往出现偷工减料、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减少安全投入等现象,极易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增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2.4使承发包双方的权责失去约束

  对于尚未开始履行的“阴阳合同”,由有关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直至取消其投标资格,处理起来比较简单,也可不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但对于已基本履行完毕的“阴阳合同”,究竟应按哪个合同进行结算,则必然涉及到合同效力问题。“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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