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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祈造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及解决对策
作者:沈澜涛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0-7-26 16:24:53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或酬金的经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合同。合同签约双方当事人应就有关标的、数量,质量、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定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伴随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产生的各类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多。依法正确处理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目前常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就是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承包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有具有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由经济法规确定,一般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方式予以确认。这种确认包括:邻里宪法和相关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利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经济组织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核准登记而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再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但由于建筑市场管理尚不规范,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使一些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无建筑资质的企业甚至一些自然人也成为施工方。

  建筑工程质量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一系列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必须由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所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严格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司法实践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都将被确认为无效。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二、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应对策

  (一)关于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已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建设方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情况下,以公平角度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利润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鉴于施工方对建设方违法建设的事实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导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施工方不应得到全额支持。

  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价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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