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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解析
作者:李朝伟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7-3 22:25:50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建设用地的法定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都属非法建设,此种情况下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当然无效。

  六、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法》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上条款采用了“应当”或“必须”的表述,说明建设工程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当事人不能以随意的方式改变合同形式,如不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不能生效,若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原本是承揽合同中的一种,但与普通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规范不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强制性规范占了相当的比例,对于订立了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责任也规定的较为严格。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意味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原无效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标的的特殊性,其无效的处理与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较普通无效合同情形复杂。

  (一)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

  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继续履行。这时,合同无效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一方,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通过举证加以明确,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而有过错一方除了承担自己的损失外,还要承担因缔约过失给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就被确认无效的情形,笔者认为,不能按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恢复原状或双方返还,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第一种情况,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或所建工程在特定区域内对其他工程构成威胁的,应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应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返还。第二种情况,工程质量完全合格,也未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则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归建设方所有,承包方所付出的劳动由建设方折价补偿给施工方,折价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折价。最高院《解释》第十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该解释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教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第三种情况是赔偿损失,如果因建设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建设方对己方的损失自行承担,同时应该赔偿承包方施工过程中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是承包方存在过错的,承包方对己方的损失自行承担,同时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已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

  此类情形按照最高院《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处理。第一,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分两种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它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其它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四)双方共同故意损坏他人利益的民事责任

  如果建设方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他们的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故意订立该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由国家收缴,当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所获得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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