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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施工企业可以期待几多
作者:孙贤程 来源:建筑时报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6-9 11:56:42

  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因其第26条规定了“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等内容,而被许多专家和媒体称之为“情势变更”原则正式获得中国司法体制的认可。但它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这条司法解释意味着什么?应该怎样理解?如何在实践中有效运用?客观上还存在那些问题?记者最近采访了一些律师界、企业界、司法界、理论界等方面的专家。

  “第26条”为何备受关注

  所谓“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动摇了合同订立的基础。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合同双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项原则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均有规定。《解释二》出台后之所以各界对“第26条”普遍关注,主要是因为我国立法对此则经历了一个较为曲折的过程。

  据记者了解,早在《合同法》出台前的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提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之后,从1995年学者提出的《合同法草案建议稿》,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合同法(草案)》四个审议稿,都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写入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正式施行的《合同法》最终却没有确立该原则。《合同法》出台后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七条也明确提出,“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使《合同法》原则与国际合同规范更加接近。该解释的主要起草者,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所副所长曹守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解释二》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认识法院工作遇到的挑战和考验的基础上,“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

  对施工企业的影响究竟有多少

  据有关机构的不完全统计,从2007年7月到2008年7月,北京、上海和广东地区每吨钢筋的价格分别上涨58%、58%、47%左右。而施工承包合同绝大部分是单价不可调的闭口合同,有的甚至很明确地规定不因原材料价格的任何上涨情况而调整。因此一个项目材料价差的损失风险少则几百万元,多则数千万元,对一个企业来说,这个损失可能达几亿甚至数十亿元。 

  虽然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有部分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材料价差补偿方面取得进展,达成了补偿协议,但同时还有不少项目材料价差协商谈判有很大难度,甚至也有很多业主明确表示不予补偿。对业主不予配合协商补偿的项目,建筑企业非常被动,虽然提起诉讼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也有一些成功案例,但总的来看,由于有关法律依据过于原则,多数建筑企业仍不敢贸然起诉。

  《解释二》第26条对施工企业确实是个利好。因为它对施工企业今后将长期面临的材料价格波动引发的纠纷处理,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那么第26条对施工企业的影响究竟有多少?

  上海锦惠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洪世暑告诉记者,首先,《解释二》对司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了一个相对明确的法律规范。其次,施工企业过去对材价补差的谈判,即使成功,其中也有着太多的“有求于人”的主观色彩。今后依照《解释二》处理,则更加看重客观的“情势”而非“人情”。第三,虽然企业在解决材料价差补偿的谈判和司法处理中,仍然还有各种各样的困难,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从企业的角度看;《解释二》至少为我们解决材料价差补偿问题增加了砝码。

  如何运用第26条解决争议?

  虽然《解释二》第26条事实上确立了面对材料价格“情势”发生变更后,企业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价款甚至撤销合同,福建晋江法院张安腾认为,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是基于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衡平立场,允许法律凌驾于合同当事人的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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