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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应用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5-15 12:23:0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是一部由建设、质监部门执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的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法规,《建规》是在总结我国建筑(设计)防火经验和消防科学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国外有关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制订的,是我国公安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母规。《建规》自1974年实施以来,历经几次修订,在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消防监督工作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特别是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中执行的规章、制度大多来自《建规》。因此,学习好、应用好《建规》,对搞好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有很大的帮助。

  一、认清厂房、库房的本质安全(危险性)需要《建规》。目前,我国常见的危险化学品3000余种,按其理化性质,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明录》(2002版)将3000余种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安监部门之所以对这些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是因为这些化学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与危害性。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如何把握八大类危险化学品的本质,确定其危险程度呢?《建规》的3.1.1条和3.1.3条将生产厂房、储存库房的危险性分别分为甲、乙、丙、丁、戊5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标明了相应类物质的危险性特征,危险化学品属前四个等级。也就是说这4个等级囊括了3000余种危险化学品。安监部门无论到企业厂房还是到储存仓库进行监督检查,只要对照《建规》中的危险性分类就知道该企业厂房、库房的安全危险程度了。知道了生产、库存物品的危险程度,在安全监管方面就可以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

  二、确定安全间距需要《建规》。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立项审查时都要涉及确定安全间距问题,这些安全间距全部来自《建规》的规定。一是《建规》的3.4.1条,确定了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3.4.2条至3.4.4条及3.4.11条分别确定了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等安全间距;二是《建规》3.5.1条、3.5.2条确定了仓库与仓库之间,及其与建筑、明火点、铁路等安全间距;三是《建规》4.2.1条至4.2.3条确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液体储罐之间等安全间距。需要指出的是安监部门在检查危险化学品储罐时,发现不同类别的液体经常储存在同一储罐内,或者说在同一储罐内经常进行不同液体的周转。对此,《建规》4.2.4条作了专门强调,即沸液性液体与非沸液性液体不仅不能同存一罐,而且不能在同一防火堤内,这主要是从扑救火灾的角度考虑进行强调的。同时,甲乙类液体与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安全间距要求也是不容许同存一罐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之间间距是储罐直径0.75;丙类液体储罐之间间距是储罐直径0.4);四是《建规》4.3.1条至4.3.6条规定了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安全间距;五是《建规》4.4.1条至4.4.4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安全间距。这些安全间距都是在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

  三、确定建筑物(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最大允许建面积需要《建规》。安监部们在日常监管中,应有厂房、库房不是由企业随意建设的意识。因为《建规》3.3.1条和3.3.2条规定了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最大允许建面积。如甲乙类物品厂房的耐火等级只能为一、二级,禁止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甲类物品生产厂房应采用单层,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超出了这个面积就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甲类物品仓库的耐火等级只能为一、二级,最多允许一层。甲乙类物品禁止存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这些规定不仅是设计部门要执行的,也是安监部门需要知道的。

  四、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建规》。《建规》5.4.5条规定,“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建规》5.1.13条规定,“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因此,安监部门在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要把这两点作为高压线,严格把好审批关。

  五、制作《安全评价报告》需要《建规》。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把《建规》的有关内容作为安全评价硬件内容之一。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仓库项13条中有10条涉及《建规》,灌区项的14条全部涉及《建规》、消防电气安全设施项16条中有13条涉及《建规》。可见,《建规》在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中的地位。

  六、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要《建规》。《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了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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