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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在消防设计和安全管理的探讨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5-14 12:56:20
3.0.7条对存放可燃物较多,且不设自动灭火系统的高层建筑耐火极限的要求,对商业营业厅和住宅与商业营业厅连接部分的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0.5小时。

  2、参照《高规》4.1.2条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等部位的要求,在住宅与商业营业厅连接部分采用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进行分隔。

  3、考虑到商住楼的商业营业厅部分按规范要求应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可在住宅部分的楼梯间、电梯间以及通廊式住宅的走道处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提高商住楼建筑整体的安全性能系数。

  2.建立新型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商住楼的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是其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任何局部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到商住楼整体的安全。但在实际使用中,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部分存在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情况,并且其中部分场所还存在租赁关系,再加上住宅部分居民户,就形成了一个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情况复杂的消防安全环境。在这种局面下做好商住楼整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笔者就如何在此现状下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以下探讨:

  2.1建立社区式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依据《消防法》第十四条中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管理”的规定,将商住楼整体建筑视为一个小型社区,成立由街道、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组成的社区委员会,建立健全商住楼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由社区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商住楼整体消防安全进行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单位法人代表对商住楼整体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商住楼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消防业务档案,定期对商住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单位和居民在物业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的各项消防工作。形成群防群治,共同管理的新局面。

  2.1.1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物业管理单位对商住楼商业营业厅部分各单位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居民住宅部分楼院、通道的防火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并建立24小时对整个商住楼的消防安全巡逻制度。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商住楼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⑵商住楼的消防车道及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⑶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频次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2.1.2积极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物业管理单位在商住楼内开辟消防宣传阵地,设有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居民楼道内设置消防警示牌,使得居民普遍掌握防火公约,消防警示内容。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119宣传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每半年组织商住楼内所有单位从业人员和居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每年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和逃生演习。使商住楼内所有单位从业人员和居民掌握消防基础常识和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场逃生自救的能力。

  2.1.3落实资金,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物业管理单位应在管理费用中保证消防经费的落实,建立商住楼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并积极落实。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并加强对住宅部分的居民家庭灭火器材的建设,居民家庭配置小型灭火器,每个单元每两层楼配置不少于两具灭火器。确保居民家庭消防安全。

  2.2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加大消防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是政府在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消防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重要职责。商住楼是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高层建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将其列为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对于商住楼的消防安全消防监督机构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⑴做好商住楼的前期审核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审核商住楼设计单位的资质,从源头上断绝不合格消防设计的出现。并对商住楼的消防设计严格把关,对于一些重大工程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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