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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建筑业安全管理的比较研究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6-24 19:12:39
以近年来,美国建筑界自发广泛地掀起了一股以追求零伤害“(Zero Injury)为目标的安全施工管理潮流,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绩!。

  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投保意识普遍较差,这和我国建筑法律不健全,保险市场单一有很大关系。我国《建筑法》只在第四十八条强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国际普遍通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等强制险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条块分割,保险业务险种少,保费高,服务尚不如人意;建筑市场没有建立权威的安全统计信息,使得理赔时互相推委,各自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在执法不严,缺乏相互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必然造成某些施工企业的短期意识,抱有侥幸心理,不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市场经济的杠杆调节对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没有很好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 较完备的安全量化评估指标

  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业绩,美国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局OSH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负责管理、记录有关安全与健康问题和事件,并科学地设立了一系列安全量化评估指标,供政府有关部门、业主、保险公司、科研机构评价施工企业安全业绩和进行安全科学研究使用。这些评估指标都是根据施工企业历年的安全纪录而计算出的,主要包括:经验调整系数 (Experience Modification Rate),伤害事故率(Recordable Incident Rate),损失时间事故率(Lost Time Incident Rate),劳工索赔率(Workers Compensation Claims Frequency)等。指标从不同的侧面较为科学地反映出企业安全状况,提供了企业间安全状况的可比量化依据,因此被誉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指示。

  目前我们国家对建筑企业安全状况评估,主要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执行,采用“安全检查评分表”打分的方法进行评估。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打分多少易受人为因素干扰,得分高低也不能真实反映出发生安全事故的损失程度,而且企业间安全状况缺乏可比性,难以适应现代化安全管理的信息要求。为此,研究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建筑企业安全科学评估体系,对提高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四严厉的安全检查执法

  良好的安全业绩是由一系列评估指标反映的,评估指标的可靠性首先在于安全事故记录的真实性、规范性。美国己经建立了一套关于安全事故记录、维护、检查、处罚的完备的规章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各方对建筑业安全信息的了解。美国法律规定,拥有11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必须记录和保存每名雇员的详细安全情况,记录分两种规定格式,即职业伤害与疾病日志(OSHA No. 200)和职业伤害与疾病补充记录(OSHA No. 101)。每一起职业伤害或疾病事件都要在事件发生后的6个工作日内做出详细记录,内容包括伤害和疾病发生的时间,受影响员工的姓名,受伤害或生病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员工所属的工作部门,伤害或疾病所属类别,由于伤害或疾病所导致的工时损失,伤害及疾病事件发生原因的描述,以及有关其他受影响事物的列表等。此外,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OSHA)还要求每一个雇主都必须为其管辖的每一个工地准备一份年度报告。这些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必要送交OSHA,但要求在雇主处保存至少5年以上(从事故发生的当年算起),在OSHA或劳动统计局(BLS)的检查官员以及州一级的官员需要时能随时出示。按照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在每年的2月1日之前将前一年度的安全记录表张贴公告,使所有的雇员都能方便看到。即使上一年工伤和职业病的总数为零,也要求公告,公告必须保存到3月1日,便于员工检查监督和举报。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SHAct, 1970)规定,任何篡改安全记录的行为,将处以1万美元的罚款或半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违反公告要求,将处以7000美元的罚款;检察官有权对工地现场进行检查,任何阻止、反对、妨碍以及干涉检查官员工作,将处以5000美元的罚款以及3年以下的监禁;检查官员检查前一般不得通知雇主,不能泄漏检查的消息,否则将对检察官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或者6个月的监禁;检查时若发现违规行为,视情节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甚至刑事处分。

  我国政府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也十分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全国绝大多数省地级城市成立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初步形成纵向到底,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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